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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同不同意 公投立法這一案?

投票人數:6
點擊次數:151
評論總數:2
  • 時間範圍 2008/7/4 ~ 2008/7/11 剩餘時間 投票已結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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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投立法第四案(公投第10案)

為:「立法委員,按出席率%支領薪水,出席率未滿60%飭奪公權終身。」

立法本意:提升國會議事效率。

投票獎勵:2
評論獎勵:4
本議題為 單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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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erryminty

serryminty 3607th posted by 2008/7/6 7:45:31

基於公投不適用:預算、租稅、投資、薪俸及人事。條款,為免爭議

公投立法第四案(公投第10案)

為:「立法委員卸任問責,按(1-出席率%)*(任內相當薪俸之數額)處罰金,出席率未滿60%並處罰飭奪公權終身。」

serryminty

serryminty 3606th posted by 2008/7/4 21:45:48

台灣小孩上學讀書,出席率幾乎都接近全勤。這些大人的表現,實在是尸位素餐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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